一、一般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适用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但书部分的规定,是最高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设立“溯及适用”原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适用
最高院《杨万明就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和案由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再适用被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要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但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例外情形的除外。
二、例外情况:溯及适用原则
三、前后衔接适用情形
包括持续性法律事实、非典型持续性法律事实和期限(期间)的跨法适用三种情形,具体包括八种:
(一)合同履行争议: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优先承租权: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遗嘱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排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也就是说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果所有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那么应当以立遗嘱时的法律为准;如果在民法典生效后,新的遗嘱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其效力的等级认定适用民法典规定,按照时间顺序确定遗嘱的效力。
(五)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认定是本条适用的关键,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有时会具有持续性,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六)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七)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