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利说法‖学习《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创建时间:2021-03-2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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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的适用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但书部分的规定,是最高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设立“溯及适用”原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适用

最高院《杨万明就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和案由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出: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再适用被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要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但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例外情形的除外。

二、例外情况:溯及适用原则

(一)有利溯及适用原则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有利溯及”具体包含:
1、侵害英雄烈士
《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条款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约定流押条款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流押条款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或质押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合同效力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旧法无效,适用《民法典》规定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九条,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需要申请撤销,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格式条款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5、高空抛物
《民法典》施行前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高空抛物第一案已经审理,具体参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高空抛物第一案。
(二)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原则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本条除明确“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原则之外,同时明确了民法典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的立法理念。
具体包含:
1、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请求终止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保理合同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保理合同第一案)。
4、丧失继承权与宽恕继承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隐匿遗嘱、以欺诈等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等情形,对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是否适用宽恕继承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5、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且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其兄弟姐妹子(女)请求代位继承,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6、打印遗嘱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遗嘱的方式立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7、自甘冒险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参与自甘冒险的文体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参见北京市朝阳法院自甘冒险第一案)。
8、自助行为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采取自助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9、无偿搭乘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相关司法判例也在各地逐渐出现,“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供乘人的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三)“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因为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也不能因为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由此可知,“溯及适用”应是尚未终审的案件,对于终审、产生既判力的裁判,应遵循既判力优于溯及力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了再审,民法典不得溯及既往。

三、前后衔接适用情形

包括持续性法律事实、非典型持续性法律事实和期限(期间)的跨法适用三种情形,具体包括八种:

(一)合同履行争议: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优先承租权: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分居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遗嘱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排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也就是说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果所有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那么应当以立遗嘱时的法律为准;如果在民法典生效后,新的遗嘱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其效力的等级认定适用民法典规定,按照时间顺序确定遗嘱的效力。

(五)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认定是本条适用的关键,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有时会具有持续性,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六)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七)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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