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涉嫌受贿案

创建时间:2019-06-1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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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郑某原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后任职某地污水处理厂厂长。某县人民法院以郑某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5万元)为由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

(二)办案经过

律师是在本案二审期间介入,经会见了解了郑某本人的辩解意见。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很大问题。郑某是涉嫌在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受好处,被指控构成受贿。我们经审查卷宗证据认为原审认定郑某受贿事实主要依据的是行贿人夫妻二人的证言,而该二人的证言不仅高度吻合,而且身份关系存在颠倒、混同。我们经认真比对后,以类似研究生论文抄袭验证中重复内容标红的方式,将该二人的言词证据予以可视化效果体现,并及时提交给本案二审主审法官。

在二审法官提出维持原判的倾向性意见后,我们又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申请法院开庭审理,并书面申请行贿人夫妻二人出庭作证,同时及时向该院刑庭负责人沟通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我们律师的辩护意见引起了办案机关的高度重视。

(三)最终结果

该案被发回重审,并最终改判郑某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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