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创建时间:2021-03-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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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2013年张某己知道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而其于2018年9月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张某诉称2013年至今,其一直进行信访主张自己的权益,但这种诉称显然不符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规定。依据涉案房屋拆除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法律规定行政起诉期限的目的,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提起诉讼,尽早解决行政纠纷,尽快稳定社会关系。行政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即丧失诉权,有关行政争议不能由法院进行裁判,当事人只能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本案中,张某主张涉案房屋于2013年初被拆除,2013年至今,其一直通过信访途径逐级上访,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因信访原因而导致逾期起诉的,仍属于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并不是可以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因此,在2013年,张某业己知道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而其于2018年9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法定二年的起诉期限。

(二)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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