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创建时间:2021-03-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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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涉案《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约定,“因某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引发的一切纠纷(包含劳动纠纷、工伤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等)均应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与车问公司无关”。第六条第四款约定,“本协议中某劳务公司涉及赔偿金及违约金的部分,某劳务公司累计赔付的最高金额不高于当年所收管理费的5%”。该两条款约定内容从字面上看存在矛盾之处,双方在本案中主张的理解也不一致。对此,二审法院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从该《合作协议》的整个体系看,共有七条,分别是:一、劳务派遣服务的基本方式,二、某公司权利和义务,三、某劳务公司权利和义务,四、××的处理,五、派遣员工的退回,六、其他约定,七、其他。因此,《合作协议》第四条对应于第三条第五款中的工伤纠纷,第五条对应于第三条第五款中的劳动纠纷,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则是某劳务公司赔偿金及违约金最高金额的限定。因此,《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五款与第六条第四款应辩证看待,综合把握,而不应割裂处理。某劳务公司向车问公司收取派遣人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50元/人/月,全年总管理费收入为22150元,对应的责任和义务除了要为派遣人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代扣缴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其他扣款等事宜外,还要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某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引发的一切纠纷,因而其承担的赔偿金及违约金限定最高金额也是公平的。原审判决某劳务公司应向某公司支付赔偿金1107.5元(22150元×5%)并无不当。

(二)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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