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劳动争议

创建时间:2021-03-16 10:33
收藏
浏览量:0

(一)案件事实

杨某、刘某、李某、杨某二与汇思公司、某公司一于2014年1月7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有效协议。《三方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一、某公司二支付40万元,该费用包括杨某三因患××产生的治疗费等所有相关费用,杨某三因患××可能引发死亡所能获得的所有赔偿和补偿等,某公司二、某公司一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某公司二、某公司一已支付的40万元超过杨某三治疗费用自费数额27092.73元。杨某一、刘某、李某、杨某二关于要求某公司二、某公司一支付医疗赔偿费的主张不应支持。杨某一、刘某、李某、杨某二主张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杨某三遗属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取,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杨某三属于非因公死亡,杨某一、刘某、李某、杨某二关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家属护理费、医疗补助金、父母赡养费、配偶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律师费、车辆误工费等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判决结果

驳回杨某一、刘某、李某、杨某二的再审申请。

DETAILS

文章详情

独具匠心,专注于行

Creative, focused on action

您当前的位置: